ISSN 1016-1007 GPN20056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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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 / 馮建三  
編輯室報告

 人權是人生的,革命人權寫實,天賦人權浪漫。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權宣言》是個里程碑,標誌人無分貧富、性別、地域與種族的理念,得到更普遍地認可與揚舉。六十年來,不同層面的人權內涵不斷擴充,違反與捍衛人權的爭鬥再三反覆。至2007年,聯合國及歐洲聯盟先後(準備)開始執行《文化多樣性公約》及《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對於宣言十九條所蘊含的傳播權,二者不但是在重申中使其凸顯,更以其「公約」與「指令」的法律形式,擴展落實這些人權的空間。

    本期以「傳播權六十年」為題,權充論壇,希望這個主題也能成為華人傳播學術社群的注目焦點之一。

    徐揮彥指出,傳播權、文化權與文化多樣性三者「密不可分」,在《公約》生效後,這些權利已經從幼兒權、人所陌生的狀態,找到「明確實証的規範地位」。相關國家的公民可以通過公約的條文,主張傳播權是理念之外,更是「實証權利」,因此可以通過訴訟,請求其實現。較諸其他國家,通過其更為強大的公共廣電服務傳統,歐洲聯盟是提供其民眾更多更豐富與深入的傳播與文化權,但誠如徐教授所說,歐盟的《指令》對於內部市場的商業發展,著力明顯高於對文化多樣的具體保障。二者之間的矛盾不是歐盟獨有,而是舉世所需面對的課題。就此而言,諾瓦克(Nowak, Manfred)對第十九條的權威解釋,指該條文具有「橫向效力」,應該值得方家的重視。他說,傳播權對「表達自由的保護不僅針對公共機構的干預,也針對私主體的干預…私人財政利益和媒體壟斷對信息的自由流動的害處與政府的新聞檢查措施是一樣的。因此,締約國有義務以積極措施防止過分的媒體集中,如國家對新聞事業的資助。就電子媒介而言,國家首先應該提供充足的公共渠道」。

    表達自由是所有人的權利,若說這個權利可以因人而有不同的待遇,那麼,這個「不同」的判准,不宜是人之尊卑貴賤,最多是根據其人的「功能」而衍生。這就是劉靜怡對於「記者特權」的主要看法,亦即記者在法官要求時,能否保留不透露消息來源的權利,並且不因不透露而必須受罰?準此,所有從事傳遞資訊給大眾的人(含俗稱「公民記者」的人),都有這個「有限的」特權,雖然全職記者的本業在此,則其獲此保障的頻次,自然更高。不過,這個附麗於週知、守望、監督及形成輿論的「功能」權利,畢竟有其限度,實際援用時,得依個案而定,視其是否涉及名譽及隱私的侵權、是否涉及目睹或參與犯罪,以及是否涉及社會與國家的重大威脅或生命財產的立即威脅等情況,論定這個「有限」迂迴的空間,是寬是窄、是大是小。

    當然,個人或傳媒在運用(新聞)自由與傳播權時,不必然只產生正面效應。以傳媒來說,如果傳媒的存在只在牟取私人的最大利潤、如果商業競爭激烈、如果資源不足以支撐,又如果傳媒只肯縱容或迎合人作為複雜存在的特定面向,卻不肯投入時間與資源培育不合於該面向的其他素質,則傳媒自由與權利往往如同宿醉駕駛驅車於人群,相當危險。劉忠博與蔡欣怡的〈傳播權文獻蒐集與分析(1948-2008)〉發現,本世紀七、八年來,本地的相關文章非常之多,前所未有,但卻剛好與新聞自由與傳播權的濫用有關,正好是2000年以來,台灣積累日深的惡質競爭環境的傳媒顯現。

    李郁青以經濟學的「外部性」概念,針對《壹週刊》而開展計算與分析。她發現,該刊創辦前七年,因侵犯隱私(傳媒的「負外部性」之一)致而衍生的成本,合計約2338萬,等於是一週多支付6萬4千多元成本。但是,不單人性尊嚴、隱私與名譽無價,因此循訴訟而產生的成本,只能是一種冷酷的「經濟」算術,無法抵銷負外部性的真正傷害,而我們希望制度性傳播權所能發揮的「正外部性」(從豐富多樣與寬容的文化表現、資訊與意見,至入流與「不入流」內容的合宜比例…等等),更是無從產生。作者表明,減少傳媒負外部性,增加其正外部性,除教育閱聽人之外,更要有「公共政策導引傳媒市場」。

    文章伊始,〈政論性談話節目影響之探討〉就徵引雜誌社的民意調查,指媒體及電視名嘴是僅次於行政部門(含總統)及立法院的「亂源」。這個民調,讓人怵目驚心。民調是否能夠盡信、如何解釋是一回事,但作為一種靜態的、此時此地可能有其(局部)真實的現象,傳媒所得到的這個評價,正好是傳媒無日無之,自曝其短的「負外部性」。張卿卿與羅文輝從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選擇藍綠政論談話性節目作為素材,然後在2007年6月,以每位回饋300元禮金的方式,從北縣市、桃園、新竹與台中招募13個單位、20歲以上的119位受測者,進行實驗研究。作者「不願意看到」,但其發現是,這段期間的台灣「政論性節目的確是會唱衰台灣,不論節目親藍或親綠」。

    從一個角度視之,電視上的「名嘴」是在作戲,使出渾身解數,上演各自觀眾「喜聞樂見」的場面。相比於名嘴與其觀眾,線上遊戲玩家的現實生活與線上世界之間,也是迷人與惑人的關係並存。張玉佩的「遊戲、人生」一文,或許會讓讀者備覺興味盎然,天下的人父人母,或許也將想要一探究竟。2007年1與2月,張玉佩與助理訪談平均年齡21歲、遊戲年資7載、75% 是大學(以上)而25% 為高中生的男8位、女4位玩家,總計36次的訪談,她們的紀錄累積達60多萬字。從中,作者發現,玩家的網路世界與現實人生有同有異,「網路空間跟現實生活一樣…不會跟陌生人說話、打交道」。相左的部分則更多,比如,遊戲世界:讓玩家「耕耘就有收穫」而現實顯然未必如此;道德判斷不同,在遊戲中「殺人」是一種互動方式。無論是以遊戲為「生活點綴」或「沈浸」其中,玩家都清楚意識到輿論對於電玩的負面說法,於是他們的「歡愉是帶有罪惡感的」。工業政策鼓勵電玩的存在與茁壯,玩家在遊戲之餘,卻又得承受文化氛圍溢漫的壓力,這是電玩現象的辯證「本質」嗎?是否如同傳媒正外部性的增加及負外部性的減少,公共政策除了從經濟面參與電玩遊戲之外,還有其他面向的參讚餘地?

    本期還有兩篇狀似輕鬆的小品,其實各自寓意深遠,都與日本有關。林元輝因所謂的「頂尖大學」之說,復返闊別20餘冬的東京大學,考察其新聞傳播教育,從中借鏡,攻錯歷史也很悠久的政大新聞系之教研更張。孫秀蕙與陳儀芬回顧許多出版品,引領讀者看到日人殖民年代時,廣告當中的美術設計、大型展覽、茶、酒與老藥品…。不過,她們提醒我們,這些廣告多在日本殖民總督府的意志與需要下,流轉變身,是商品,同時也是「政令宣傳、教化人心的利器」;兩位作者說,如何以性別觀點,「重新解讀」殖民年代的廣告女性形象,「顛覆殖民者…的社會規範和秩序」,理當成為研究台灣廣告史的重要範疇之一。

2009/ 冬
No.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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